《长安大学考试违规学生成绩认定及学籍处理管理办法》(长大教〔2013〕1号)

  发布时间:2020-06-18  

长安大学考试违规学生成绩认定及学籍处理管理办法

长大教〔20131


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长安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和《长安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撕毁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构成作弊行为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取消其该门课程补考资格。因作弊被取消补考资格的学生只能申请参加重修,其因取消补考资格所欠学分计入学籍处理学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包括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经教育部认定的特殊答案考生)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本学年已修课程成绩及学分全部清零,做降级处理(跟下一年级相同专业)。

(一)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团体行为进行作弊的;

(四)利用考场内外通讯设备,靠电子数据传输进行作弊的;

(五)在校期间,属于二次(含二次)以上作弊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教学、考场秩序、违反考试纪律,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

第四条违纪、作弊处理按以下程序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长安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及《长安大学考生作弊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将学生违纪、作弊物证、旁证材料等及时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在二个工作日内做出违规成绩认定及学籍处理的决定并公布于网络公告,涉及学籍处理的应起草学生处理文件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

在对违纪、作弊学生做出学籍处理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学工部,由学工部按规定做出处分决定。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只对违规违纪学生做成绩认定和学籍处理,相应纪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认定。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