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安大学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安大学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经校务会2017年11月15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年11月17日
长安大学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管理,确保专项项目有效实施和研究建设成果的应用推广,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2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号)、《长安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大财〔2015〕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项目是指由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资助开展的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专项项目围绕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建立完善拔尖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等工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 专项项目的立项和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申报评审,自主使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确定改革重点和领域。学校每年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立项指南,按照要求采用申报评审的方式进行立项,各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自主安排经费的使用。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师和学生、课内和课外教育教学活动,用于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创业教育等各个方面。注重改革的系统性、集成度,明确目标任务,聚焦重点难点,力争在关键领域取得标志性成果。
注重绩效,示范引领。强化绩效考核,加强项目建设效果的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注重改革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持续提升。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审定与决策,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协调、评价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负责项目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专项项目方案的审定与重大事项决策;
2、负责对专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与协调;
3、负责为专项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4、负责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专项项目方案的制定;
2、负责专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
3、对专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4、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5、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专项项目实行申报评审制。学校每年按照教育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重点和有关文件要求,制订项目申报指南(含自由探索项目)。学校按照“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经项目组申请、所在单位评审遴选、学校专家组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全校范围内公示等程序,确定立项项目。每年立项一次。
第七条 拟推荐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要围绕《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等6项主要任务,针对教育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或重大、迫切、实际问题,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二、拟推荐项目要有一定的基础,在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改革等方面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三、拟推荐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建设的各项基本条件。
四、拟推荐项目必须经过所在单位评审遴选,且能为项目研究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专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研究建设计划,填写计划任务书,设定绩效目标。
二、组织项目研究建设和管理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安排项目经费的使用,对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为保证专项项目研究建设的水平和质量,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科级以上职务;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教学改革实践与管理经验,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并能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专项项目负责人限1人,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建设与管理工作。鼓励联合申报(指跨院(系)、处室的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发布专项项目申报通知或立项指南。
二、各成员单位组织学校教职员工申报,经项目申请人填写申报书、所在单位评审、签署意见后,连同汇总表格一并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申报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形成项目方案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项目开展时间从学校正式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四、专项项目公布后,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项目经费按年度支持使用,对于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可在建设周期内持续申请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专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重复申报等行为,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刻取消已立项项目,暂停经费使用且收回剩余资金,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负责或参与项目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单位指导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项目所在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建设工作的管理、指导、督促和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供配套经费支持,为项目研究、建设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成绩突出的人员,所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参加工作的情况,项目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经费执行进度等,实时掌握资金支出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时纠正绩效执行偏差,保证项目按预定绩效目标完成。
第十六条 专项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研究建设计划。如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工作,需要变更负责人的,由所在单位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 专项项目周期终了,项目负责人须开展项目结题工作,填写结题报告,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提供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项目成果的材料。
第十八条 专项项目研究建设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长安大学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十九条 各项目要通过持续研究探索,不断积累和凝练研究成果,通过发表教育教学改革学术论文、优质资源课程建设、申报更高层次的教改项目等作为结题验收的指标因素,积极培育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结题:
一、未完成研究建设计划;
二、预期成果、绩效目标未能实现,成果已无教育教学改革实用价值及应用推广价值;
三、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项目内容和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专项项目结题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限制今后个人申报、减少今后所在单位立项数量:
一、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二、经费使用不当;
三、项目无阶段性成果;
四、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专家对项目结题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论,绩效评价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具体分值和等级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绩效评价等级一般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论作为项目所在单位下一年度专项项目立项、资金划拨的重要依据。
一、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在下一年度专项项目立项时可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并适当增加经费支持额度。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维持现有资金数额,不增不减,继续给予支持,并加强对所在单位的检查引导。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要按一定比例扣减专项资金和项目,并加强对所在单位专项资金的审核。
四、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要求项目所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专项资金;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绩效结果整改落实制度。项目所在单位应根据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绩效产出。
第六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对学校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进行宣传,使专项项目发挥最大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已结题的项目成果进行汇编、不定期召开专项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等措施,促进优秀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七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使用。
一、专项资金按项目划拨,一次核定,超支不补。
二、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执行缓慢或与项目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执行周期为一年,规定时间内未执行完毕的经费,领导小组将收回统筹使用。因结余过多,影响上级部门对学校拨款的项目,学校将扣减项目所在单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额度。
四、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任务书开展研究建设工作的项目,将停拨后续经费,并限制项目负责人今后项目申报。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下,按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支配。项目涉及招投标、合同签批等工作由项目所在成员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办公用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与教育教学改革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购置单价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杜绝重复配置。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按照财政部对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的要求执行。截至每年6月30日项目经费执行率应不低于50%,每年9月30日项目经费执行率应不低于75%,每年12月31日前项目经费执行率达到100%。对于每年6月30日、9月30日未按进度执行的经费,学校收回统筹用于资助其他专项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安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长大教〔2010〕1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